张涛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就是国家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相较于普通商品房来说,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较为低廉,受到很多人的追捧。那么,想要将经济适用房转化为商品房需要哪些手续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需要哪些手续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需要哪些手续
1、首先您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把抵押的贷款还完,也就是您如果是当时的贷款买的房,就去银行提前进行还款。
2、确定您的房子已经满五年,看契税发票,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进行转商品房的。
3、必须要过下户,条件是要过到非本人名字下,也就是不能过给结了婚的伴侣,孩子等,如果已经单立户口的可以过给父母,或者过给岳父,岳母,或者亲戚,都是可以的。
4、必须交一个综合地价款,,是合同价的10%。比如较低合同价是每平米3650的9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转商,签订的交易合同价格就是:90X3650X10%=32850元。
5、除了综合地价款还有一个就是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般的经济适用房都是90平米以下,属于小面积住宅,所以只有了一个契税,就是合同价的1%就可以了,部分的经济适用房超过了90平米具体个税。
6、以上都具备了,您就可以抓紧准备办理了,首先进行签订一份交易合同,然后去把网签做了。
7、需带上双方的身份证,如果是外地的户口需要带暂住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房原始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合同4份,银联卡一张。
二、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需要交哪些费用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缴纳:由卖方缴纳。按销售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的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的,按超额的累进比例缴纳。
销售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80%归卖方;
销售的价格高于当地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70%归卖方。超过住房的面积标准的净*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三、经适房转商品房所需材料
1.户口本原件;
2.双方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少需要3张;
3.结婚证是必须带的,如果想要转让给年龄大的父母,已经没有结婚证的,那么可以用户口本等的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即可;
4.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原件或是复印件,如果没有时间复印的那么不带复印件也可,可直接在大厅打印的,且不收费,但是会耽误一定时间;
5.房本中的户型图以及房屋登记表各需要两张,登记表一定要把权人的名字都隐去的;
6.买经济适用房侯已经缴纳综合低价款的证明以及契税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房本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需要哪些手续的相关内容。经济适用房是带有保障性质的房屋,大家如果想把经济适用房转换为商品房。只要符合条件,并且缴纳了一定的费用,也是很容易办理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核心内容:房价的上涨,导致价格相对较低的经济适用房成为了购房者的选择,但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严格的申购条件。因而出现想买房的申购条件不符合的想到;借名买房;。那么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到底归谁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借名买经济适用房
余某和张某是一对好朋友,2008年5月余某得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想购买一套,可是没有北京户口,不符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无法购买。于是找北京人张某商量,并口头约定,余某借张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子由余某实际占有、使用。
随后,余某以张某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的是张某的名字。2011年9月张某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0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余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结果:借名买房无效,经适房归属已登记为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余某以被告张某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张某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并责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余某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125万元。
法律分析
借名买房出纠纷,谁才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余某以张某名义购房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
本案中,余某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被告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张某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则被告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已支付的房款,属于被告张某的不当得利,在原告的购房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返还原告余某的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