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产评估在现在还是比较热门的一个行业,因为现在几乎每天都有很多的人购买房屋。但是房屋评估一般都是要收取相关的费用的,因为评估机构一般并不是公职机关,而是由房产中介请评估机构来评估。那么房产评估报告怎么收费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房产评估报告及其相关问题。
房地产估价收费的标准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要采用差额累进税率收费办法,按房地产的额大小来分收费档次,分档来算收费额,各档相加则收费总额。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具体收费标准为:
每个房地产估价项目的低收费不低于 200 元。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某项资产价值 40000 万元,计算一下评估收费额。
100 万元 ×6‰ = 0.6 万元
万元 ×2.5‰=900 万元 ×2.5‰=2.25 万元
万元 ×0.8‰=4000 万元 ×0.8‰=3.2 万元
万元 ×0.5‰=5000 万元 ×0.5‰=2.5 万元
万元 ×0.1‰=30000 万元 ×0.1‰=3 万元
合计收费: 0.6+2.25+3.2+2.5+3=11.55 万元
法律只规定了做出评估报告的程序,并未规定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执行人员的职责包括:
1、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
2、提交评估必需的资料。
3、披露标的物瑕疵。
4、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
5、见证选择评估机构。
6、配合勘查评估标的物。
7、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评估报告怎么收费及其相关问题。房产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根据先关的评估管理条例来规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房产评估报告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现如今,房价始终居高不下并呈现愈来愈高的趋势。经济适用房就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选择。经济适用房顾名思义就是价格相对可以接受的平价房,适合刚出社会的年轻人购买。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的具体关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明确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
明确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如购房人因特殊的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在按照原价格同时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回购。
明确购买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房管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房管局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市房管局所定的标准向市房管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明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是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的全部内容。了解了房地产相关的法律常识,有利于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更方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 Tags: 房产评估报告怎么收费,经济适用房能否过户对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