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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 根本违约能否解除合同
2023年2月6日  北京房产律师

 张涛律师,北京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每及资质的条件各不相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验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根本违约能否解除合同

  核心内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时,购房者能否解除购房合同呢开发商又有哪些行为会构成根本违约呢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产商什么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出卖的房屋不适宜购房者居住,房产商即可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自古被称为;法锁;,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的约束,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的内容。


  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有很多种类型,如不适当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等等,各种违约行为带来的后果不一。其中,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义务人根本性地违反了合同义务,使合同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根本违约不一定仅仅指对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的根本违反。很少有合同能将合同权利的全部内容详细列明。很多内容因为不言自明,无须在合同中写明,购买房屋是为了居住,房屋必须具备能够居住的特征,这些内容已不必订立入合同。对于房屋是否适宜居住,房产商在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之前,有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颁发《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对房屋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基本肯定。


  有些房屋竣工后因为各种原因,临水临电、质量不过关、消防设施不齐备等等,这些房屋在整改好之前不会得到《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即无法居住使用。如果房产商将这样的房屋交付给购买者,即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并非能够取得《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即不存在不适宜居住。在房屋通过了相关的检查之后,还会有其他因素造成房屋不适宜居住。尤其是一些无形的妨碍,可能在交付房屋的时候未能引起注意,在购房者入住之后才会发现房屋不适宜居住。如装修造成房屋空气中甲醛、苯等超标,噪音超标等情况。


  这些问题对在房屋内居住的人构成极大危险,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这使得合同的买受方购买房屋用以安居的目的完全落空,甚至遭到合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保证房屋在各方面适宜一般人居住,即使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构成房屋出卖方的合同义务,一旦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


  二、 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


  在房产商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主张房产商承担违约,直至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解除既包括单方解除,也包括双方解除,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


  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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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北京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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